"整形"整到账簿上: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私户收款偷税案全过程还原
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辽宁曙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案。稽查人员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入手,锁定两名职工个人账户2022年至2024年累计流入近7000万元,最终认定个人卡取得收入6908.59万元、隐匿应税收入1602.32万元,2025年12月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626.43万元。
一、线索来自数名员工的银行账户
据案件揭秘稿《医美公司的"整形"账簿》,相关部门移交线索后,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数名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存在大量入账,且交易对方同为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
调取银行流水后确认,其中两名职工长期收取POS机结算款项,2022年至2024年间累计流入近7000万元。
二、医院管理系统里的账外收入
稽查人员实地核查发现,医院管理系统中留存客户信息、储值信息、项目及完成情况。系统记录的收费金额远大于企业申报收入,且差额与私户流入的金额能够对应。稽查人员对系统电子数据进行取证固定。
经核实,该公司通过员工个人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POS机结算款进入私户,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并进行虚假申报。
三、认定金额与处理结果
本案个人卡取得收入为6908.59万元。扣除尚未发生纳税义务的预收账款(即客户储值未消费部分)后,实际认定隐匿应税收入1602.32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等385.11万元。
2025年12月,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26.43万元。通报显示款项已全部追缴入库。揭秘稿记载,公司总经理丛涵在核查初期否认相关事实,后予以承认。
四、本案的两个关键数据点
其一,储值型预收款本身不等于隐匿收入——通报显示稽查人员对"未发生纳税义务的预收账款"作了扣除,仅认定已消费部分。
其二,本案定性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案通报"栏目,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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